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称为“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加强党建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共青团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优” 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党的发展和党的事业的战略高度,从思想上、行动上和工作上予以高度重视,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推优” 工作必须遵循发展党员工作方针。“推优”工作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严格按照“推优”工作的规定程序推荐优秀团员,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合格一个,推荐一个”,保证“推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原则和公示制度。
第四条“推优” 工作的立足点在于对广大团员的培养教育。加强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团组织需协助党组织按照党员标准加强培养和教育,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帮助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政治方向,增强党的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推荐对象应是年满18岁、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员。
第六条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一般有半年以上的申请期方可列为“推优”对象。
2.入党动机端正,充分领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1)本、专科生
大一第二学期,大一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班前1/3.且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且“第二课堂成绩单”有活动记录,完成团课学习;
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要求近一年学习和社会活动测评均须居班级前1/2。近两个学期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且“第二课堂成绩单”有活动记录,完成团课学习,班级团支部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
(2)研究生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现象,能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
5.成为注册志愿者,并按时完成每一期“青年大学习”等团员主题教育学习活动。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7.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对于不满足第4项要求者(上一学年若有补考现象,参加补考科目不得超过2门),若符合以下任一项条款,经所在团支部申请,团总支推荐,报请学校团委审批,可列为“推优”对象。
(1)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校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本科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文章,或已获得专利申请号的学生。
(3)参加过校级及以上“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4)国家、自治区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5)其他确有特殊才能、创新意识较强,或在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8.为了保证“推优”工作质量,对“推优”对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是团支部民主推荐票数不过半不推(参加民主推荐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二是团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推。
第七条各学院全年“推优”人数占学院团员数的10%——15%,大一上学期及本科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八条推荐对象如在一年内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推优”资格即行失效,如确实优秀考虑发展,应由团支部重新“推优”。
第九条如存在以下情况,取消推荐对象的“推优”资格:
1.在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校纪处分。
2.“推优”过程中存在舞弊现象。
第三章推荐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推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
1.“推优”动员
由团总支组织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明确本院“推优”计划人数。各学院党总支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对“推优”工作进行动员和培训,明确要求。
2.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团员大会举行一周前公布申请入党团员名单,会议上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申请入党的团员分别作思想汇报,在此基础上由全体团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五分之四,并当场公布推荐结果,得票数超过团支部总人数二分之一者,方可列为“推优”对象候选人。
3.各级团组织审定
(1)各班级团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以及申请入党的团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和学院团总支老师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书面报学院团总支,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2)学院团总支汇总审查各支部“推优”情况,审定后组织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附件1)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附件2)
(3)由学院团总支签署意见报学校团委审核,学校团委审核后,批复至各学院团总支,学院团总支向学院党总支推荐。
(4)班级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记入《团支部工作手册》。
第四章“推优” 工作的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团委将“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学院团总支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注意“推优”工作“面”的覆盖,更要注重“推优”工作“质”的实效。“推优”工作作为每年评选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各学院团总支要定期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团员青年培养情况,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团委负责解释。